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3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對人即債務人蕭仕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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