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551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張清水
被 告 金郁達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人別欄有關被告兼金郁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
「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
經調卷查明,自應更正。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