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再字第3號上訴人 林應專
林景元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應慧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所提再審之訴,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本院107年度重再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其民事上訴狀聲明乃請求廢棄原判決,而上訴人於本件再審之訴係請求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應給付其等及含林應然、 林應華 在內之再審原告新臺幣(下同)13,980,809元本息,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3,980,80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02,668元,上訴人僅繳納70,849元,尚應補繳131,819元。又上訴人所提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同為13,980,80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02,668元,上訴人亦僅繳納70,849元,尚應補繳131,819元,合計263,638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甯馨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盧姝伶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