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票字第2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票字第288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9年7月8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簡易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