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31號原告水舞河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雅玲 原告 莊國緯
吳秋芳 張婉瑜 高嘉農 許雅涵
張閔婷
詹華強
林廖阿圓
王大將
費一航 王孜真
孔喜燕 宋育寰
李鈞
王嘉嬬 蘇玉雪 林季萱
許雅蕎
蘇姵帆 林子鈞
李明軒
林雅玲
程䕒嬅
陳平山
余涍銣 楊喻雯
王銘祥
林宜樺
鄭雅芬
莊暢誼
郭雅玲
董珮羚
曾偉翰
李承翰 張家棟
池幼雪
胡郁雯
簡宗偉
王文祥
楊邵偉
吳珮涵
吳端中
陳濤
高中偉
張逸君
陳柏全
郭蓉蒨
陳瑜諳
周宇婕
鍾季螢
陳正雄 賴柏諺 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連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兆鼎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原告水舞河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外之人,即莊國緯等48戶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各」如起訴狀附表二「受分配金額」欄所示,因各該金額均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水舞河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92,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分別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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