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420號債權人 黃陳照子債 務人 黃友泰
黃麗真
黃麗容
黃麗玲
黃麗如
高振傑
高珮軒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核繼承人僅就所繼承之遺產負清償債權之責(民法第1148條第2項參照),是本件就請求債務人清償,而非就遺產範圍內為清償乙節,自屬無據,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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