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181號債權人新北市鶯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照旭 債務人 許欽裕
許清淵
一、債務人許欽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柒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許欽裕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清淵給付之。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