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勝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783號、102年度執字第13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勝順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湯勝順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附表:(時間:民國)┌───────┬────────┬────────┬────────┐│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罪│違背安全駕駛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2年9月16日│102年8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速│檢察署102年度速││││偵字第3822號│偵字第313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2年度豐交簡字│102年度豐交簡字│││審││第846號│第806號│││├────┼────────┼────────┼────────┤││判決日期│102年10月16日│102年10月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豐交簡字│102年度豐交簡字│││││第846號│第806號│││├────┼────────┼────────┼────────┤││確定日期│102年11月15日│102年11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3349號│字第137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