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25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陸巧琳
趙心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