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15號原告 張汝帆
張守論 被告 陳國基
陳金益
陳文信 陳明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變價分割,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66,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附表:
編號請求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繼承範圍原告權利範圍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58.85㎡19,780元/㎡4分之15分之158,203元2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22.44㎡20,112元/㎡4分之15分之122,566元3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46.94㎡22,000元/㎡4分之15分之151,634元4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12.56㎡22,000元/㎡4分之15分之113,816元5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20.11㎡22,000元/㎡4分之15分之122,121元6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2.34㎡22,000元/㎡2分之15分之127,148元7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20.21㎡22,000元/㎡4分之15分之122,231元8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4.76㎡29,900元/㎡4分之15分之17,116元9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43.24㎡27,000元/㎡8分之15分之129,187元10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7.78㎡22,500元/㎡8分之15分之14,376元11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14.9㎡22,500元/㎡8分之15分之18,381元合計266,7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