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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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91號原告 何慈芸 被告 陳萬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