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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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陳佳鈴
陳榆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被告弘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招治 被告 廖仕逸
邱正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上列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怡伸
法官郭嘉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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