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誌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誌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誌雄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3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7年6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701091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