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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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5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舉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7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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