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34號聲請人 劉麗貞 相對人 郭芳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郭芳玲於民國104年4月1日向案外人即原抵押權利人 姜繼堯 借用新台幣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5年3月3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4年4月22日登記在案。嗣上開債權與抵押權於民國104年9月7日因讓與關係移轉予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僅清償部分抵押借款新台幣150萬元。經相對人與聲請人協商後,雙方同意變更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台幣150萬元,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6年3月31日,並於民國105年4月6日登記在案。然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前金│後金│530│空白│2,216.00│10000分之37││││││││││├─┴──┴──┴───┴────┴──┴──────┴────────────┤│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合│附屬建物│權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計│用途及面積││├─┼──┼──────┼──────┼────────┼─────┼─────┤│1│987│後金段530地│鋼骨鋼筋混凝│六層:1,298.27│陽台:│全部││││號│土造35層│七層:1,254.65│131.94││││├──────┤│合計:2,552.92││││││河東路176號││││││││六樓│││││├─┴──┴──────┴──────┴────────┴─────┴─────┤│共有部分:後金段1186建號***15,552.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合│附屬建物│權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計│用途及面積││├─┼──┼──────┼──────┼────────┼─────┼─────┤│2│1054│後金段530地│鋼骨鋼筋混凝│二十六層:129.39│陽台:│全部││││號│土造35層│合計:129.39│12.20││││├──────┤│││││││河東路176號││││││││二十六樓之2│││││├─┴──┴──────┴──────┴────────┴─────┴─────┤│共有部分:後金段1186建號***15,552.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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