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11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劉享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零捌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劉享達於民國100年04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80808元整。
1.其中76325元整,自民國103年04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05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2.其中504483元整,自民國103年04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0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05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80808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711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享達│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8│││76325││04月06日起││8│││元│││││├──┼───┼─────┼──────┼──────┼───────┤│002│新臺幣│劉享達│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0│││504483││04月05日起││0│││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享達│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6325││05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計算│├──┼───┼─────┼──────┼──────┼───────┤│002│新臺幣│劉享達│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4483││05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