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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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7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石振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

法官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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