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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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7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石振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
法官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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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7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石振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
法官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