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王慶隆 送達代收人王密被告 陳金 和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易第1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吳芙如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