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黃仁政
蘇世芬 被告 蘇志仁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0年度易字第1105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薛侑倫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