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1699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理勤 孝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勝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此觀之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自明。故須在債務人受讓與之通知後,受讓人始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而債權讓與通知之性質,固屬觀念通知,仍應準用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其以非對話為通知者,仍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發生效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77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受讓第三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之債權新臺幣30,682元,聲請對債務人林勝國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電話服務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退件信封為憑。惟查前開債權讓與通知之寄送地址非債務人之戶籍地,且退件信封之退件理由為「招領逾期」,本院難認該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已達到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該裁定於同年12月4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
則債務人既尚未受債權讓與通知,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本件債權人即不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