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巫宜蕙 代理人 歐昌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民國103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此期間
之收入來源有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趨勢公司)、台灣山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崎公司)之薪資、競技所得,自102年7月起每月薪資遭扣3分之1等語,並提出本院10
5年10月5日北院隆字102司執午字第87899號執行命令影本為據,而依聲請人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於105年6月5日已自山崎公司退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於趨勢公司任職?如是,每月薪資雇主係如何給付予聲請人?並請提出自105年1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薪資數額為多少之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明細單、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否,亦請說明「目前」任職於何處?工作內容為何?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
㈡承前㈠,請說明自103年1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
人除前開趨勢公司、山崎公司之薪資、競技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依聲請人所提債務清理事件預定之還款計畫書所載,聲請人
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37,000元扣除每月支出25,500元之餘額有11,500元,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無法成立調解之差距及原因為何?㈣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其所承租之房屋每月租金數
額為24,000元,與家人分擔後其每月支出房租費12,000元等語,並提出住所地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為憑,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聲請人現需承租每月租金達24,000元之房屋居住之必要性為何?並請提出住所地房屋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諸如:匯款單、帳戶交易明細表等)。另請說明住所地與戶籍地(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不一致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㈤承前㈣,請說明聲請人於103年11月至105年7月此期間係
居住於何處?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與他人同住?如是,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日常生活費1,50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日常用品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現有留存即可)。
㈦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水電費1,50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水費、電費之數額各為多少?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瓦斯費1,20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瓦斯費之數額為多少?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㈨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其上下班交通工具每月支出
交通費1,5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交通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支出數額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加油次數等)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另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如有,請提出該車之行車執照、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
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㈩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通訊費(手機費)1,50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通訊費(手機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電信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消費借貸、以卡養卡、原債權銀行將債務賣給資產管理公司」,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依聲請人所提105年9月20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院105年10月5日北院隆字102司執午字第87899號執行命令影本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欣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業欣資管公司)、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杜拜資管公司),惟聲請人並未於債權人清冊中列出杜拜資管公司,且杜拜資管公司前於105年12月8日具狀陳稱其對聲請人之債權334,365元係合法自業欣資管公司受讓而來等語(見本院
105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88號卷第64頁),請聲請人更正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姓名、債務總金額後再重新提出到院。
四、請聲請人提出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另聲請人先前所提之國泰世華銀行敦化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亦請提出完整「清晰」之內頁明細(須有每頁頁次號碼、所有內頁應連續,並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影本。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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