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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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補字第30號聲明人 洪文
吳洪玉霞 洪春金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洪文彬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家補 字第 30 號裁定(109.02.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繼 字第 44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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