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486號聲請人 鍾以禮 代理人 徐國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對本院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除權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如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之,乃屬當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除字第486號除權判決附表所示二筆股票(下合稱系爭股東)之股東編號「85ND363350」、「87NX0000000」漏未記載檢查碼,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請求裁定更正為「85ND0000000」、「87NX00000000」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以系爭股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公示催告聲請狀及本院上開裁定所載系爭股票編號即為即為「85ND363350」、「87NX0000000」;聲請人就該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所載系爭股票編號並未爭執,並依該公示催告裁定內容聲請、經本院於108年4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嗣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乃係聲請宣告本院上開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其聲請狀亦記載系爭股票編號「85ND363350」、「87NX0000000」;上開各節,均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準此,本院依聲請人聲請內容、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內容所示股票及所記載之股票編號而為本件除權判決,並無違誤,且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以裁定更正之。縱系爭股票上開編號並未記載檢查碼,核與聲請人所提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所示系爭股票編號不符,聲請人仍應自行查明,此觀上開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二項即明。至聲請人就系爭股票尚非不得重行聲請公示催告並踐行後續程序,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