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02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薛春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薛春木於民國93年9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9月6日起至94年9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8年5月22日止累計97,721元未給付,其中31,069元為本金;66,56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薛春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8年5月22日止累計294,697元未給付,其中80,569元為消費款;210,52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6023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31,069元│薛春木│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月23日起│││├──┼─────┼─────┼──────┼──────┼───────┤│002│80,569元│薛春木│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月23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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