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調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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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調字第48號

原告 林乙葳

被告 黃浚閣 (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所有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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