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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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31號

原告 陳俐安

被告 林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4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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