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6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文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