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5月;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亦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5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否│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5月││併定其應執行││(本院98年度訴字第876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98年9月1日│98年6月17日│98年6月17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8年度毒偵字第1837號│98年度毒偵字第1162號等│98年度毒偵字第1162號等││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8年度訴字第1147號│98年度訴字第876號│98年度訴字第876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11月25日│98年10月2日│98年10月2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8年度訴字第1147號│98年度訴字第876號│98年度訴字第876號│││號│││││判決├──┼─────────────┼─────────────┼─────────────┤││確││││││定│98年12月28日│98年11月9日│98年11月9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93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362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362號│└──────┴─────────────┴─────────────┴─────────────┘┌──────┬─────────────┬─────────────┬─────────────┐│編號│││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5月│││併定其應執行│(本院98年度訴字第965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98年6月29日│98年6月29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8年度毒偵字第1354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54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8年度訴字第965號│98年度訴字第965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10月2日│98年10月2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8年度訴字第965號│98年度訴字第965號││││號│││││判決├──┼─────────────┼─────────────┼─────────────┤││確││││││定│98年11月9日│98年11月9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36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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