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消債補字第339號聲請人 高美憶 即 高曼麗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近一個月核發」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㈣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父母親、兒子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㈤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等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0年7起至102年1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