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28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麥康裕債務人 彭名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二計算利息。(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9月1日止,尚有新臺幣314970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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