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94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義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張智婷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劉育弦 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慶豊 被上訴人帝富特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慶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慧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王永春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