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45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被告 黃椿城 (即 曾影雄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與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繼承人曾影雄合意關於兩造間貸款契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出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在卷可稽,而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間之貸款契約,請求被告即曾影雄之遺產管理人清償借款,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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