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清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王清懷被訴公共危險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清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皆自白犯罪,所涉過失傷害罪部分,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認其所涉公共危險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黃佩韻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