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3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1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3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1月8日起至96年4月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6年1月8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6年1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23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6年4月10日,詎上開債權屆期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30萬元,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