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35號原告 邱子玲 被告 吳泓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