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吉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吉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吉原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聲請書誤載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607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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