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采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7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2萬1,7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2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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