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84號上訴人 徐鵬靖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杰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上訴狀未載明上訴聲明,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規定,補正上訴聲明。
(二)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請依補正後上訴聲明可得之上訴利益,逕為補繳上訴費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楊忠城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