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3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三一號
聲請人 施素娟 即錦龍汽車材料行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六0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書記官張玉如┌──────────────────────────────────────────────────────┐│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三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洪慶銘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九十三年一月十日│貳萬伍仟肆佰元│0000000│││││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