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0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二八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李威賜┌──────────────────────────────────────────────────────┐│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0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易購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鶯歌分│九十二年五月十日│壹萬零捌佰伍拾元│0000000││││ 張原菖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