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乙○○
袁立佳 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叁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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