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重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陳淑觀 被告 范博庭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3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潘怡華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