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79號聲請人 簡逢均簡義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12年3月9日張貼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與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28002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20003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3004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7005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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