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原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楊鳳英 被告 陳志賢 上列被告因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菁樺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