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刑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89年9月間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36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0677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五年確定,該案於民國96年7月6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撤銷緩刑宣告,同年8月3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抗字第25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231條(聲請人誤載為第234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