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二0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由
一、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經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僅將上限二十年修正為三十年,新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對行為人並無較為有利可言。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犯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2年,減│有期徒刑1年,減│││併科罰金新臺幣6│為有期徒刑1年(│為有期徒刑6月(│││萬元,罰金如易服│經本院96年度聲減│經本院96年度聲減│││勞役,以銀元300│字第2955號裁定減│字第2955號裁定減│││元即新臺幣900元│刑確定)│刑確定)│││折算1日。│││├────────┼────────┼────────┼────────┤│犯罪日期│94年2月7日至│93年11月底某日至│93年底某日至│││94年2月19日│95年2月13日│95年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偵│苗栗地檢94年度毒│苗栗地檢94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3777號│偵字第657號、臺│偵字第657號、臺││││中地檢94年度毒偵│中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5834、6076、│字第5834、6076、││││6463號、95年度毒│6463號、95年度毒││││偵字第181、1171│偵字第181、1171││││號│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2203號│259號│259號││├────┼────────┼────────┼────────┤││判決│94.12.29│95.06.29│95.06.29│││日期││││├───┼────┼────────┼────────┼────────┤││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558號│259號│259號││├────┼────────┼────────┼────────┤││判決│95.03.23│95.07.24│95.07.24│││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2631號│更字第2631號│更字第2631號│└────────┴────────┴────────┴────────┘┌────────┬────────┬────────┬────────┐│編號│4│5│6│├────────┼────────┼────────┼────────┤│罪名│行使業務上登載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實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減│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12年6月│││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犯罪日期│94年2月21日及│93年11月某日至│93年12月某日至│││94年8月16日│94年3月某日│94年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苗栗地檢94年度偵│苗栗地檢9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707、7310號│字第1541、2188號│字第1541、218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3307號│898號│898號││├────┼────────┼────────┼────────┤││判決│96.11.06│97.06.24│97.06.24│││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判決││3307號│898號│898號││├────┼────────┼────────┼────────┤││判決│96.12.03│97.07.21│97.07.21│││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2631號│字第12706號│字第127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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