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8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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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2825號債權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債務人水秀國度實業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水秀國度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水秀國度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
三、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送達處所。
四、查報債務人水秀國度實業有限公司是否進入清算程序?若有,其清算人為何?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