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63號債權人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秀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載債務人住「高雄市○○區○○里○○路○○○巷○○○○號3樓」,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明華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