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1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併入桃園地檢97年度執更緝字1036號執行有期徒刑
1年、98年度桃簡字第3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併入桃園地檢98年執聲字第2016號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於97年7月9日送監執行,現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於98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經法務部98年9月2日法矯司字第0980034669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12月23日在案,此有前開法務部矯正司函及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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