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佰玖拾壹萬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玉雙